(ii) 本條第(1)款(b)項,以確定在馳名商標在成員國中馳名之前,已經在該成員國或就該成員國,在特殊商品和/或服務上使用、提出注冊申請或注冊的某商標,是否與該馳名商標發生沖突;
但依惡意對商標進行使用或注冊、或提出注冊申請的情況除外。
(2) [異議程序 ] 如果可適用的法律允許第三方對商標的注冊提出異議,按本條第(1)款(a)項規定與某馳名商標發生沖突應可構成提出異議的依據。
(3) [宣告無效的程序 ] (a) 馳名商標注冊人應有權在局將注冊的事實公之于眾之日起不少于5年的期限內,要求主管機關裁決,對與該馳名商標發生沖突的商標的注冊宣告無效。
(b) 如果主管機關可以根據自己的倡議對商標的注冊宣告無效,在局將注冊的事實公之于眾之日起不少于5年的期限內,與馳名商標發生沖突應可作為作出此種無效宣告的依據。
(4) [禁止使用 ] 馳名商標注冊人應有權請求主管機關裁決,禁止使用與馳名商標發生沖突的商標。允許提出此種請求的期限,應自馳名商標注冊人知道該發生沖突的商標的使用之時起,不少于5年。
(5) [對依惡意注冊或使用的情況不得規定時限 ] (a) 盡管有本條第(3)款的規定,如果與馳名商標發生沖突的商標是依惡意注冊的,成員國不得在提出對該發生沖突的商標的注冊宣告無效的請求方面預先規定任何時限。
(b) 盡管有本條第(4)款的規定,如果與馳名商標發生沖突的商標是依惡意使用的,成員國不得在提出禁止使用該發生沖突的商標的請求方面預先規定任何時限。
(c) 為本款目的確定是否有惡意時,主管機關應顧及注冊或使用與馳名商標發生沖突的商標的人,在對該商標進行使用或注冊、或提出注冊申請時,是否知道或是否有理由知道該馳名商標的存在。
(6) [對已注冊但未使用的情況不得規定時限 ] 盡管有本條第(3)款的規定,如果與馳名商標發生沖突的商標已經注冊,但從未使用,成員國不得在提出對該發生沖突的商標的注冊宣告無效的請求方面預先規定任何時限。
第 5 條
發生沖突的企業標志
(1) [發生沖突的企業標志 ] (a) 如果某企業標志或該企業標志的主要部分構成對某馳名商標的復制、模仿、翻譯或音譯,且至少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即應認為該企業標志與該馳名商標發生沖突:
(i) 該企業標志的使用會暗示使用該企業標志的企業與馳名商標注冊人之間存在某種聯系,并且可能會使馳名商標注冊人的利益受到損害;
(ii) 該企業標志的使用可能會以不正當的方式削弱或淡化馳名商標的區別性特征;
(iii) 該企業標志的使用會不正當地對馳名商標的區別性特征加以利用。
(b) 盡管有第2條第(3)款第(iii)目的規定,為適用本條第(1)款(a)項第(ii)和(iii)目的目的,成員國可要求該馳名商標必須為全體公眾所熟知。
(c) 不得要求成員國適用本條第(1)款(a)項,以確定在馳名商標在成員國中馳名之前,已經在該成員國或就該成員國,在與使用該馳名商標的商品和/或服務相同或類似的商品和/或服務上使用、注冊或提出注冊申請的某企業標志,是否與該馳名商標發生沖突;但依惡意對商標進行使用或注冊、或提出注冊申請的情況除外。
(2) [禁止使用 ] 馳名商標注冊人應有權請求主管機關裁決,禁止使用與馳名商標發生沖突的企業標志。允許提出此種請求的期限,應自馳名商標注冊人知道該發生沖突的企業標志的使用之時起,不少于5年。
(3) [對依惡意注冊或使用的情況不得規定時限 ] (a) 盡管有本條第(2)款的規定,如果與馳名商標發生沖突的企業標志是依惡意使用的,成員國不得在提出禁止使用該發生沖突的企業標志的請求方面預先規定任何時限。
(b) 為本款目的確定是否有惡意時,主管機關應顧及注冊或使用與馳名商標發生沖突的企業標志的人,在對該企業標志進行使用或注冊、或提出注冊申請時,是否知道或是否有理由知道該馳名商標的存在。
第 6 條
發生沖突的域名
(1) [發生沖突的域名 ] 至少在某域名或該域名的主要部分構成對某馳名商標的復制、模仿、翻譯或音譯,且該域名是依惡意注冊或使用的情況下,應認為該域名與該馳名商標發生沖突。
(2) [撤銷;轉讓 ] 馳名商標注冊人應有權請求主管機關裁決,由對發生沖突的域名進行注冊的機構撤銷注冊,或將其轉讓給馳名商標注冊人。
解 釋 性 說 明*
由國際局編擬
關于第1條的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