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保護馳名商標的規定的聯合建議由保護工業產權巴黎聯盟大會和世界知識產權組織(WIPO)大會在1999年9月20日至29日召開的世界知識產權組織成員國大會第三十四屆系列會議上通過
世界知識產權組織
2000年 日內瓦
前 言
《關于保護馳名商標的規定的聯合建議》中載有商標、工業品外觀設計和地理標志法律常設委員會(SCT)在其第二屆會議第二期會議(1999年6月7日至11日)上所通過的該規定的條文;該建議經保護工業產權巴黎聯盟大會和世界知識產權組織(WIPO)大會,在世界知識產權組織成員國大會第三十四屆系列會議(1999年9月20日至29日)上召開的聯合會議通過。
《關于保護馳名商標的規定》草案曾由世界知識產權組織馳名商標專家委員會在其第一屆會議(1995年11月13日至16日)、第二屆會議(1996年10月28日至31日)和第三屆會議(1997年10月20日至23日)上進行過審議。商標、工業品外觀設計和地理標志法律常設委員會(SCT)在其第一屆會議(1998年7月13日至17日)、第二屆會議第一期會議(1999年3月15日至17日)和第二屆會議第二期會議(1999年6月7日至11日)上繼續進行了該項工作。
本建議是對世界知識產權組織通過設法采用加速發展國際上共同一致的原則的新辦法,以適應工業產權領域的發展步伐這一政策的第一次具體落實。關于漸進發展國際知識產權法的新途徑問題,在世界知識產權組織1998-99兩年期計劃和預算中已有概述,該計劃和預算的主體計劃09中寫道:
“出于加速發展和執行國際上某些共同一致的工業產權法律原則和規則的實際需要,本主體計劃的未來戰略包括設法采取補充[……]基于條約途徑不同的其他方法。如果成員國認為這樣做符合其利益,則將對工業產權原則和規則的統一和執行的協調采取更加靈活的途徑,以便更快地取得成果并加以適用,確保工業產權制度的執行者和用戶更早地獲得實際益處。”(參見文件A/32/2-WO/BC/18/2第85頁)。
本冊中載有《聯合建議》的案文、所附規定、以及國際局編擬的解釋性說明。
目 錄
頁 次
聯合建議.............................................................................................................. 4
第 1條: 定義.................................................................................................... 5
第一部分 : 馳名商標的確定
第 2條: 對某商標是否在某成員國為馳名商標的確定......................................... 6
第二部分 : 保護范圍
第 3條: 馳名商標的保護;惡意.......................................................................... 8
第 4條: 發生沖突的商標................................................................................... 9
第 5條: 發生沖突的企業標志............................................................................ 11
第 6條: 發生沖突的域名................................................................................... 12
國際局編擬的解釋性說明...................................................................................... 13
聯 合 建 議
保護工業產權巴黎聯盟大會和世界知識產權組織(WIPO)大會,
考慮到 《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有關保護馳名商標的規定;
建議 每一個成員國可考慮將商標、工業品外觀設計和地理標志法律常設委員會(SCT)在其第二屆會議第二期會議上所通過的任何規定用作保護馳名商標的指導方針;
進一步建議 每一個亦屬某有權處理商標注冊事務的地區政府間組織的成員的巴黎聯盟成員國或世界知識產權組織成員國,提請該政府間組織注意,可以比照根據載于本建議中的規定,對馳名商標進行保護。
各條規定如下。
第 1 條
定 義
在本規定中:
(i) “成員國”指保護工業產權巴黎聯盟成員國和/或世界知識產權組織成員國;
(ii) “局”指由成員國授權進行商標注冊的任何機構;
(iii) “主管機關”指成員國主管確定某商標是否為馳名商標,或主管實施馳名商標保護的行政、司法或準司法當局;
(iv) “企業標志”指用來識別自然人、法人、組織或協會的企業的任何標志;
(v) “域名”指代表因特網數字地址的字母數字串。
第一部分
馳名商標的確定
第 2 條
對某商標是否在某成員國為馳名商標的確定
(1) [需考慮的因素 ] (a) 在確定某商標是否為馳名商標時,主管機關應對能據以就該商標馳名作出推理的任何情況予以考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