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Hotmail35,3897/4/1075/27278398/6/162165601及Hotmail在澳大利亞、匈牙利、韓國、以色列、墨西哥、挪威、美國、瑞士、突尼斯等國的商標注冊證書。
對此,被告天津醫藥集團認為:這些注冊情況是原告自己列出的,相關商標注冊證書沒有經過公證及認證,不具有證明效力。
本院認為:
本案糾紛涉及被告天津醫藥集團注冊的“hotmail.com.cn”域名是否侵害原告微軟公司知識產權的認定。因被告天津醫藥集團并未實際使用該域名,故本案審理僅限于被告的注冊行為是否構成侵權。
本案審理中首先涉及原告微軟公司的訴訟主體資格問題,被告天津醫藥集團認為原告微軟公司獲得“HOTMAIL”商標的時間晚于其注冊域名的時間,故微軟公司無權起訴。本院認為,根據微軟公司與豪特密爾公司1998年3月31日簽訂的合并協議,該合并協議分別于1998年5月21日及1998年6月15日經兩公司所在地的華盛頓州、加利福尼亞州州務卿簽署生效;豪特密爾公司并入微軟公司;所有原豪特密爾公司的權利、義務等均歸于微軟公司。故在本案中,微軟公司作為原豪特密爾公司權利義務的繼承者,有權作為原告指控被告天津醫藥集團的行為侵犯其商標專用權及構成不正當競爭,其訴訟主體資格合法有效。原告微軟公司系在美國注冊設立,是美國法人。我國與美國均屬《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的成員國,故本案處理應適用我國相關法律及《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的有關規定。
關于被告天津醫藥集團注冊“hotmail.com.cn”域名是否侵害原告微軟公司“HOTMAIL”商標專用權問題。
1999年1月14日和5月21日,經中國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標局核準,豪特密爾公司獲得了“HOTMAIL”在第35類、38類的商標專用權。1999年5月28日和1999年12月28日,經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標局核準,該商標轉讓給微軟公司,微軟公司對該商標享有商標專用權。
1997年11月20日,被告天津醫藥集團注冊“hotmail.com.cn”域名時,“Hotmail”商標并未在中國獲得核準注冊,該商標是在1999年后才在中國獲得核準注冊的,且以“hotmail”為標識的服務除互聯網絡上的免費電子郵件外,并未在中國普通公眾中產生影響,故“Hotmail”作為服務商標,尚不構成弛名商標。原告微軟公司雖向法院提交了“HOTMAIL”在其他國家注冊商標的商標注冊證書,但“HOTMAIL”在這些國家注冊商標的時間多晚于被告1997年11月20日注冊“hotmail.com.on”域名的時間,且這些證據沒有經過相應的公證、認證,故這些證據亦不足以證明“HOTMAIL”是馳名商標。根據我國商標法規定,只有被告在同種或近似服務中使用了與“HOTMAIL”相同或近似的商標時,才構成對原告商標專用權的侵犯。被告注冊“Hotmail.com.cn”域名后,并未實際使用,沒有以“Hotmail”為標識,向公眾提供與原告服務商標相同或近似的服務。故原告微軟公司關于被告天津醫藥集團注冊hotmail.com.cn,域名的行為侵犯了其商標專用權的主張;本院不予支持。
關于“Hotmail.com”是否知名同站,被告注冊“hotmail.com.cn”域名的行為是否構成不正當競爭。
域名是互聯網用戶在網絡中的名稱和地址。域名具有識別功能,是域名注冊人在互聯網上代表自己的標志。由于域名有較強的識別性,網絡中的訪問者一般憑借域名來區分信息服務的提供者,域名日益成為企業在互聯網上的重要標志。域名的這一特性使其在商業領域具有重要的知識產權意義,企業往往盡可能使用其商標或商號作為域名,使訪問者可以通過域名識別同站創立者的商品和服務。但是,域名本身尚不構成知識產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