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第四中級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08)渝四中法民二初字第12號
原告:紹興紡織機械集團有限公司,地址:浙江省紹興市齊賢鎮高澤村。
法定代表人:謝如炎,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彭先斌,重慶某某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刁凌霞,漢族,生于1986年4月28日,山東省禹城市人,無固定職業。
原告紹興紡織機械集團有限公司訴被告刁凌霞侵犯商標專用權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彭先斌、被告刁凌霞到庭參加了訴訟,此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訴稱:原告是一家民營股份合作制企業,系國家重點高新技術CAD應用工程示范企業,浙江大學紡織品機械科研生產基地。被國家科技部認定為國家火炬計劃重點高新技術企業。企業的“越峰”牌產品在第三屆中國科技新產品名優產品博覽會中,榮獲金獎。2005年3月,“越峰”牌STZ800系列聯苯彈力絲機獲得國家火炬計劃項目證書,同年二月“越峰”牌758劍桿織機被浙江省科學技術廳認為“創新項目”,2003年至2006年被授予“浙江省著名商標”的稱號,同年被授予“浙江省名牌產品稱號”。近三年企業投入資金近1699萬元,先后在《中國紡織報》、《紹興日報》、《輕紡城報》進行廣泛宣傳,據2003年媒體統計在國內市場同類產品占有率達20%以上,連續幾年銷售額均達億元以上,遍及國內市場,同時遠銷越南、泰國、印度、巴基斯坦、阿聯酋等國家。“越峰”牌商標1997年在國家工商總局核準注冊,注冊號為:1029163,核定使用在第七類商品:即網絡絲機、紡織機、信捻機、多臂機、擔花機、另裝織機。已連續使用11年。被告刁凌霞意欲獲利,傍原告名牌商標之名,在互聯網上注冊www.中國越峰.com域名,2007年8月被原告發現。由此原告特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人民法院依法認定原告“越峰”商標為中國馳名商標,判令被告刁凌霞立即停止侵權行為,注銷www.中國越峰.com的域名,賠償原告經濟損失2500元和承擔本案的訴訟費用。
被告刁凌霞未予書面答辯,但在庭審中認為,被告的行為不構成侵權,也未給原告造成損失,請求人民法院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原告為了主張的事實理由和請求成立,向法庭舉示了第一組原告主體資格的證據,即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稅務登記證、變更登記證;第二組商標所有權證據,即商標注冊證、變更證明、續展登記證明;第三組證明馳名商標的證據,即商標創意說明、產品照片、質量管理體系認證書、產品質量檢測報告、銷售區域及清單、銷售合同、部分銷售發票、紡織工業協會統計中心出具的證明、網絡煤體評價、科技部火炬高技術產業開發中心的火炬計劃項目證書、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從2003年起認定“越峰”牌商標為浙江省著名商標、紹興市著名商標認定委員會認定“越峰”商標為紹興市著名商標、浙江省科學技術廳給公司頒發的高新技術企業認定證書(2000年至2002年)、此外紹興市人民政府給公司多次頒發的獎勵、部分廣告合同、近三年的財務報表等;第四組證明被告侵權的證據,即域名注冊個人信息打印件、侵權網頁的打印件。
被告刁凌霞對原告提供的證據質證認為,對其真實性不持異議,但認為與自己注冊網絡的行為無關,自己的行為不構成侵權。因此,本院對原告提供的證據真實性予以采納。
被告刁凌霞沒有證據向法庭舉示。
經舉證質證和認證原告訴稱的事實基本成立。
本院就被告刁凌霞的行為是否侵犯原告的商標進行評述: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計算機網絡域名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條第二項的規定:“被告域名或其主要部分構成對原告馳名商標的復制、模仿、翻譯或者音譯;或者與原告的注冊商標、域名等相同或相近的,足以造成相關公眾的誤認”的,可以構成侵權或不正當競爭。本條有兩個含義,第一如果是馳名商標,只要是復制、模仿、翻譯、音譯都有可能構成侵權;第二如果是一般注冊商標及域名,被告的商標或域名要與原告注冊的商標或域名相同或近似才有可能構成侵權。就本案案情而言,原告注冊的“越峰”商標,是將越峰兩字組成橢圓形的藝術圖形,與被告在網上注冊的www.中國越峰.com既不相同也不相近,不會造成公眾的誤認。只有在原告“越峰”商標構成馳名商標的情況下,被告的網絡注冊域名才有可能構成音譯的侵權行為。因此,必須對原告的“越峰”商標是否馳名作出認定。
根據原告所舉證據,原告的“越峰”牌商標產品從2003年以來,被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認定為浙江省著名商標是事實,但在國家級的行業評定中還未有其著名商標的證據,綜合其廣告宣傳的力度,及在國內外的銷售市場、銷售量,還尚不構成“中國馳名商標”。被告的“www.中國越峰.com”音譯行為亦不構成侵權。
據此,本院認為被告的行為尚不構成對原告商標的侵權,原告的訴訟主張,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反駁的理由成立。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計算機網絡域名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條、第六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原告紹興紡織機械集團有限公司的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1000元,由原告紹興紡織機械集團有限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本判決書送達次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提交上訴狀三份,上訴于重慶市高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張遠孝
代理審判員 何 玉
代理審判員 成 鑒
二○○八年四月二十二日
書 記 員 彭勁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