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 慶 市 第 三 中 級 人 民 法 院
民事判決書
(2007)渝三中民初字第43號
原告:成都康樂塑膠科技集團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崇州市崇陽鎮文井街97號。
法定代表人:林云青,該公司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周宜健,重慶某某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楊曉芳,女,1956年4月25日出生,漢族,重慶市涪陵區康秦建材經營部業主。
委托代理人:張建,男,漢族,1965年1月30日出生,居民。
原告成都康樂塑膠科技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康樂公司)訴被告楊曉芳商標侵權糾紛一案,本院于2007年 7月4日受理后,依法由民三庭審判員陳雪梅擔任審判長,與審判員戴智權、代理審判員賀付琴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原告康樂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周宜健,被告楊曉芳的委托代理人張建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康樂公司訴稱:康樂公司是2006年在原四川康樂塑膠制品有限公司的基礎上成立的一家大型民營企業集團,主營制造、銷售塑膠制品、橡膠制品及模具、建筑裝飾產品、塑膠型材、塑鋼門窗等產品。“康泰”商標是由重慶康樂塑膠制品有限公司于1999年11月申請注冊并適用于第19類商品(即非金屬排泄管、非金屬或塑膠排水阱、非金屬或塑料水管閥、非金屬水管、非金屬排水管等)的注冊商標。2002年5月,重慶康樂塑膠制品有限公司將該商標轉讓給了四川康樂塑膠制品有限公司,并向國家商標局辦理了變更登記。2006年5月四川康樂塑膠制品有限公司變更為原告,該商標隨即易主為原告所有。為提升“康泰”商標的知名度和影響范圍,原告及其前身連年投入巨額資金在產品包裝、終端賣場、戶外媒體、各省、地電視臺進行了大量的宣傳,并配以廣播、網絡等宣傳手段。近三年來,原告用于廣告宣傳方面的投入約1000萬元。2005年11月原告的產品通過了ISO9001:2000版質量體系認證。其產品銷售達四川、重慶、北京、浙江等22個省、自治區和直轄市。最近三年產值年均超過16億元,年均上繳利稅2600萬元、年均利潤4300萬元,全國同行業排名分列第6位、第5位和第5位。同時原告的產品也得到了消費者、經銷商和國家管理部門的認可,獲得了多項榮譽,包括:四川名牌、中國名牌、四川省著名商標、國家建材AAA級質量服務信用企業、中國建材行業知名品牌等。
2007年7月原告發現被告未經許可,擅自將原告所有的注冊商標“康泰”及其漢語拼音“kangtai”搶注為網絡域名www.康泰.net和www.kangtai.org,并利用這兩個域名宣傳、銷售自己的建筑產品,進行盈利性經營、使用。被告的行為違反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計算機網絡域名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四條、第五條的規定,構成對原告商標專用權的侵犯,損害了原告的利益。“康泰”商標符合《商標法》第十四條關于認定馳名商標的條件,應被認定為馳名產商標,請求1、確認被告將原告所有的注冊商標搶注為網絡域名的行為侵權;2、請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注銷其侵權網絡域名www.康泰.net和www.kangtai.org;3、本案訴訟費用及原告為調查被告侵權行為所支出的費用由被告承擔。
被告楊曉芳辯稱:我只是按正常的程序進行注冊使用,原告的商標并不是馳名商標;且在本次訴訟之前我也并不知曉原告也有“康泰”這個商標,所以我并非搶注行為,未構成對原告的侵權。
原告為證明其訴訟主張,舉示了下列幾組證據:
第一組證據,擬證明原告為“康泰”商標的合法持有人和已經持續使用近10年的事實的證據:原告作為企業法人的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稅務登記證(國稅、地稅)、工商變更登記。第1332837號“康泰”商標注冊證及2002年度該注冊商標轉讓證明。
第二組證據,擬證明“康泰”商標系列產品質量優良,且原告在全國范圍內斥巨資投放廣告,大力宣傳“康泰”商標,使得該商標在相關公眾中已具有了較高的知名度,并得到相關公眾的認可,在事實上已成為馳名商標。包括:
1、“康泰”商標及原告公司所獲得的相關榮譽證書等證據: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于2006年9月頒發的“中國名牌”證書;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產品質量免檢”證書(有效期從2004年9月至2007年9月);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產品質量免檢”證書(有效期從2006年12月至2009年12月);中國工程建設協會2005年11月頒發的“中國建材行業知名品牌” 證書;中國工程建設協會2005年8月頒發的“工程建設推薦產品” 證書;中國建材市場協會于2004年6月頒發的“質量服務信譽AAA級企業”證書;中國建筑材料流通協會于2005年頒發的“國家建材AAA級質量服務信用企業”證書;中國農業銀行四川省分行頒發的2004年6月至2005年6月有效的“信用等級AA級”證書;中國農業銀行四川省分行頒發的有效期至2006年4月30日的“信用等級AA+級”證書;中國農業銀行四川省分行頒發的有效期至2007年4月30日的“信用等級AAA級”證書;中國產品推廣評價中心2005年頒發的“全國質量穩定合格產品”證書;中國工程建設標準化協會2002年5月頒發的“綠色環保建材產品”證書;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頒發的有效期限為2005年12月至2008年12月的“四川省著名商標”證書;四川省人民政府2003年頒發的有效期為2003年至2005年的“四川名牌產品稱號”證書;四川省人民政府2005年頒發的有效期為2005年至2007年的“四川名牌產品稱號”證書;四川省質量技術監督局2005年9月頒發的有效期為2005至2007年的“企業質量信譽等級評定AAA級企業”證書;四川省建設廳2001年12月頒發的有效期為2002年1月至2004年12月的“四川省建設產品(技術)推薦” 證書2個;四川省建設廳2002年4月頒發的有效期為2002年4月至2005年3月的“四川省建設產品(技術)推薦”證書2個;四川省建設廳2004年3月頒發的有效期為2004年3月至2007年2月的“四川省建設產品(技術)推薦”證書;四川省建設廳2005年9月頒發的有效期為2005年9月至2008年8月的“四川省建設產品(技術)推薦”證書;四川省經促會專家工作委員會、四川客戶滿意度評價中心2005年9月頒發的有效期為三年的“AAA級客戶滿意單位”榮譽證書;成都市計委、成都市經委、成都市建委、成都市質監局、成都市交通局、成都市政公用局、成都市信息化辦公室2005年4月聯合頒發的有效期至2005年4月的“政府投資項目推薦產品”證書。
2、原告企業近三年(2004-2006年)的經濟指標:原告公司2004、2005、2006三個年度產品產量分別為134174噸、182940噸、225870噸;產值分別是122385萬元、162886萬元、201025萬元;上繳國稅分別為1194萬元、1896萬元、2070萬元;上繳地稅分別為2125萬元、2541萬元、3405萬元;利潤分別為3114萬元、4216萬元、5820萬元。原告公司2004、2005、2006年度審計報告。原告公司全國經銷商統計表包括西北片區22家、中原片區73家、西南片區34家、重慶、川南片區16家、成都片區14家;崇州市統計局關于原告公司2004-2006年度的銷售量、銷售額證明;四川省崇州市國稅局、地稅局關于原告公司2004年度至2006年度的納稅證明;中國塑料加工工業協會塑料管道專業委員會出具的原告企業近三年的行業排名為第6、5、5位的證明.
3、“康泰”商標廣告投入相關數據:原告公司2004年度廣告投入為262萬元、2005年度為325萬元、2006年度為400萬元。附2004年度至2006年度廣告宣傳合同書12份及部分廣告宣傳圖片。
4、“康泰”商標產品質量方面的證據:
公信認證質量管理體系認證證書(有效期為2005年11月至2008年11月);生產企業出具產品質量檢驗合格證明資格證(有效期為2005年1月至2007年1月);2005年第四季度產品質量監督檢查合格證;產品質量檢驗報告7份。
第三組證據,擬證明被告以www.康泰.net和www.kangtai.org為域名注冊網站,侵犯了原告的商標專用權:四川省崇州市(2007)崇證字第1852號公證書一份(內容為對2007年6月25日12時被告注冊的www.康泰.net和www.kangtai.org網站截屏打印內容三頁進行公證)。
被告對原告所舉示的三組證據的真實性均無異議,但認為這些證據不能證明其注冊的www.康泰.net和www.kangtai.org網站侵犯了原告的商標專用權。
上述證據經過庭審質證,現雙方當事人對這些證據的真實性無異議,經審查證據的來源合法,與本案事實具有關聯性,本院依法予以采信。
被告未提供證據。
本院根據已認定的證據及雙方當事人的陳述,審理查明:原告是一家注冊資本為6500萬元的大型民營企業(其前身系1999年6月18日成立的原四川康樂塑膠制品有限公司),主營制造、銷售塑膠制品、橡膠制品及模具、銷售政策允許的化工原料及塑膠原料、化學建材、建筑裝飾產品、塑膠型材、塑鋼門窗。第1332837號“康泰”商標是由重慶康樂塑膠制品有限公司于1999年11月申請注冊成功的適用于第19類商品(即非金屬排泄管、非金屬或塑膠排水阱、非金屬或塑料水管閥、非金屬水管、非金屬排水管)的注冊商標。2002年5月,重慶康樂塑膠制品有限公司將該商標轉讓給了四川康樂塑膠制品有限公司,并向國家商標局辦理了變更登記。2006年5月四川康樂塑膠制品有限公司更名為成都康樂塑膠科技集團有限公司。為提升“康泰”商標的知名度和影響范圍,原告及其前身連年投入巨額資金在產品包裝、終端賣場、戶外媒體、各省、地電視臺進行了大量的宣傳,并配以廣播、網絡等宣傳手段。近三年來,原告用于廣告宣傳方面的投入為987萬元。2005年11月原告的產品通過了ISO9001:2000版質量體系認證,其產品銷售在全國范圍包括四川、重慶等在內的22個省、市、自治區,最近三年年均產值超過16億元,年均上繳利稅2600萬元、年均利潤4300萬元,2004、2005、2006年在全國同行業中排名分列第6位、第5位和第5位。同時原告的產品也得到了消費者、經銷商和國家管理部門的認可,多次獲得了“四川名牌”、“中國名牌”、“四川省著名商標”、“國家建材AAA級質量服務信用企業”等多項榮譽及稱號。2007年4月被告未經原告許可,擅自將 “康泰”及其漢語拼音“kangtai”注冊為網絡域名www.康泰.net和www.kangtai.org,并利用這兩個域名制作宣傳、銷售自己的建筑產品,進行盈利性經營、使用。
本院審理認為,現雙方對原告“康泰”商標的注冊情況、商標所有權情況、商標使用、產品宣傳、銷售等情況以及被告2007年4月注冊網絡域名www.康泰.net和www.kangtai.org,并利用這兩個域名制作網頁宣傳、銷售自己的建筑產品等事實沒有爭議。現雙方爭執的主要焦點是原告成都康樂塑膠科技集團有限公司注冊的“康泰”商標是否屬于馳名商標,被告注冊網絡域名www.康泰.net和www.kangtai.org的行為是否構成了對原告商標專用權的侵犯。
針對本案爭執焦點,本院認為,網絡域名www.康泰.net和www.kangtai.org的主要部分是對“康泰”商標的復制和音釋,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計算機網絡域名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條、第五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本案訴爭之“康泰”商標是否為馳名商標是界定本案被告是否構成侵權和本案原告的訴訟請求能否成立的關鍵問題。為此,法院應首先對“康泰”商標是否屬馳名商標作出認定。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二條“人民法院在審理商標糾紛案件中,根據當事人的請求和案件的具體情況,可以對涉及的注冊商標是否馳名依法作出認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計算機網絡域名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人民法院審理域名糾紛案件,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以及案件的具體情況,可以對涉及的注冊商標是否馳名依法作出認定”的規定,現原告在訴訟中要求認定“康泰”商標為馳名商標,本院對其該訴訟請求依法應予審理。
所謂馳名商標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為相關公眾廣為知曉并享有較高聲譽的商標。確定一個商標是否馳名應該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十四條的規定“相關公眾對該商標的知曉程度;該商標使用的持續時間;該商標的任何宣傳工作的持續時間、程度和地理范圍;該商標作為馳名商標受保護的記錄;該商標馳名的其他因素”進行判定。對照以上馳名商標認定標準,本案原告使用的第1332837號“康泰”商標可以被認定為中國馳名商標。理由如下:1、“康泰”商標自1999年11月獲準注冊以來,一直使用于第19類產品上,現已持續使用多年。2、“康泰”產品銷售區域廣,銷售網絡遍及全國眾多省、市、自治區、直轄市。其產品銷量大,近幾年一直處于增長的態勢,并處于同行業的排名前列。表明“康泰”產品已得到廣大消費者的認可;“康泰”商標在相關公眾中享有較高的知名度;3、為了提升“康泰”商標的知名度和影響范圍,“康泰”商標使用企業一直采用多方位的手段對“康泰”商標進行宣傳,其宣傳投入高,持續時間長,覆蓋的地理范圍廣,宣傳力度大,足可讓更多的消費者了解“康泰”品牌;4、“康泰”商標、“康泰”牌產品以及商標使用企業近年來多次獲得來自政府及相關部門和其他社會組織等給予的各種榮譽稱號及證書,表明“康泰”牌產品具有較高的信譽度及美譽度。因此,本院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十四條的規定,認定原告擁有的注冊證號為1332837號“康泰”商標為中國馳名商標。
馳名商標應當受到比普通商標更高水平的特殊保護或擴大保護,被告未經原告許可,擅自、惡意將原告所有的馳名商標“康泰”及該商標的漢語拼音“kangtai”注冊為網絡域名www.康泰.net和www.kangtai.org,并利用這兩個域名制作網頁,宣傳、銷售自己經營的“重慶市涪陵區康秦建材經營部”的建筑產品,進行盈利性經營、使用,足可導致相關公眾誤認為www.康泰.net和www.kangtai.org 二網站與“康泰”牌產品間存在某種聯系,進而引起相關公眾對其出處的混淆,勢必造成原告“康泰”商標的淡化。被告的行為已經構成對原告“康泰”商標專用權的侵犯,依法應當承擔停止侵權、賠償損失的責任。關于賠償數額的問題,本院綜合考慮被告侵權行為的性質、主觀惡意程度、侵權時間長短、影響及被告的獲利情況等,酌情確定賠償數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九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十四條、五十二條第(五)項、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計算機網絡域名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條、第五條第一款第(一)項、第八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由被告楊曉芳在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五日內注銷www.康泰.net和www.kangtai.org網絡域名。
二、被告楊曉芳自本判決生效后五日內賠償原告成都康樂塑膠科技集團有限公司損失人民幣1000 元。
三、駁回原告成都康樂塑膠科技集團有限公司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之規定,加倍支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費1000元,由被告楊曉芳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當事人可以在收到判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重慶市高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陳雪梅
審 判 員 戴智權
代理審判員 賀付琴
二○○七年十月十二日
書 記 員 劉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