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周秀榮與2010年3月底竊取崔先生的四川華光公司的股權后,接著,便利用被其控制的華光公司來反告崔先生侵犯公司利益,其手段其實不難被人們識破,崔先生接手公司時,公司沒有任何可用資金,在這種情況下,崔先生為了發展四川華光公司,從上海公司調來70多萬資金和向友人借款50多萬,共計120多萬資金,給四川華光公司輸血,支付各種費用,現四川華光公司卻反而告崔先生侵犯公司利益,這天下哪有這樣的道理?
周秀榮苦于要告崔先生卻拿不出任何證據證明崔先生在擔任華光公司執行董事時侵犯公司利益,成都中院的法官就要求崔先生提供證據證明自己沒有侵犯公司利益,即要求崔先生自證清白,而這些相關證據在2011年在周秀榮向上海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上海公司和私人給四川華光公司借款案和上海公司給四川華光公司服務合同案時,上海公司已經提供給上海一中院,上海一中院據此證據做出了駁回四川華光公司再審的要求,成都中院法官要求崔先生提供證據明顯違反了誰主張,誰舉證的司法審判原則,接著成都中院的民三庭于2011年10月做出判決,表示由于崔先生不按法官要求提供上海法院審理的相關證據,因而上海法院裁定所根據的事實不存在,判令崔先生賠償上海法院已作出三個法律裁定的,因四川華光公司向上海公司和私人借款案和上海公司給四川華光公司服務合同案共187萬賠償。
此判決不僅錯誤分配舉證責任,把應該由華光公司作為原告需承擔的舉證責任強加給被告,同時,將上海一中院已經審理過,認定了借款和提供服務的證據和事實并已作出司法裁定的三個案件全部推翻,公然違反中國法律規定的基本司法審判原則。
事實是,根據上海和成都四份生效的法律文書,須償還給崔先生的投資于四川華光公司股權的98萬至今僅由崔先生的債權人收回20萬,四川華光公司須償還給上海公司和私人的借款共117萬至今僅由上海法院執行到位53萬,四川華光公司須支付給上海公司的服務費80萬至今拒付,以上共有222萬(未包括依照生效判決應支付的利息和訴訟費十多萬),至今無法收回,而在此基礎上,成都中級法院反而判定崔要給股權搶奪者巨額賠償。我們不禁要問,究竟誰損害了誰的合法利益?誰在實行詐騙?誰在知法犯法?誰在互相勾結,瘋狂搶奪投資人的財產?事實已說明了一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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