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籍華人崔先生五年前出資購買四川成都一家有留學資質的公司的95%的股權后,陷入詐騙和司法黑暗陷阱,成都中級法院執行局的一些法官不依照生效判決,在不支付崔的股權轉讓款的情況下,強制將崔先生的公司股權過戶給毀約方,接著在毀約方竊取股權后,利用竊取的公司反過來誣告崔先生損害公司利益,在沒有任何證據可以證明崔先生損害公司利益的情況下,成都中級法院的法官便提出要求崔先生自證清白,崔先生根據中國法律規定的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認為法院的要求不合理,接著,成都中級法院的法官便以崔不提供證據為由,全部推翻經上海區級和中級法院審理確認的法院裁定,判定崔先生要賠償四川公司關于上海法院裁定的三個案件的幾乎全部款項給由詐騙者竊取股權后控制的四川公司,公然違反中國法律規定的基本審判原則,無法無天。同時,詐騙者竊取崔的公司股權后,更欺騙中國教育部, 偷天換日,將教育部留學中介的資質從原來的公司空降到新成立的公司,以逃避欠下的債務,一而再,再而三的以與法官串通的手段,瘋狂搶奪澳籍投資者的財產,
2007年,周秀榮利用其擔任法人代表的四川華光文化交流有限公司具有教育部留學資質的名義,主動向外兜攬,表示要出售其公司股權,由于崔先生在澳洲的公司是經營赴澳留學業務的,因此接受了她出售華光公司股權,在2007年8月,與其簽訂股權轉讓協議,以人民幣98萬元,購買周秀榮和其女兒馬潔所持有的95%的公司股權,崔先生在與周簽訂完股權轉讓協議后,便將人民幣98萬元經公證處打給了周秀榮和馬潔,但周秀榮與其女兒一拿到錢后,馬上變臉,寫信給四川省教育廳,要求教育廳不要同意將法人代表和地址依照當初她簽名同意的股東會決議進行變更,因而使得股權轉讓協議中訂明的周秀榮的須協助投資者變更留學資質的法人代表的義務被她們完全撕毀。
周秀榮在拉崔先生購買股權時明知崔先生擁有澳洲公司,擁有澳洲國籍,但2008年7月,周秀榮向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告,以崔先生具有澳洲國籍為由,要求撤銷當初崔先生與她簽訂的股權轉讓協議,崔先生考慮到對方拒絕履行股權轉讓協議規定的義務,便也提出反訴,要求法院解除股權轉讓協議,將股權和當初崔所支付的股權轉讓款互換回來。2009年10月,成都中院作出判決,“一、撤銷周秀榮、馬潔與崔的股權轉讓協議;二、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內,周秀榮與其女兒向崔先生返還共98萬;同時,崔將其持有的四川華光公司95%的股份返還給周和其女兒。
判決生效后, 雙方分別提出了強制執行申請, 但周秀榮在只支付給成都中院44.9萬元,尚有53.6萬元,即54%的股權轉讓款還未進法院賬戶,更遑論依照判決將股權轉讓款直接支付給崔先生時,串通成都中院執行局的一些法官,于2010年3月底,將崔先生股權全部強制過戶給周秀榮、馬潔。完全違反了依照生效判決雙方需同時履行,互相返還的基本執行條件。至今,周秀榮以沒有財產為名,拒不履行法院的生效判決,造成生效的判決被閹割,股權單方面被執行過戶,而周秀榮須償付的股權轉讓款至今拒付。
在崔的股權被強制過戶的四天后,周秀榮便匆忙將其股權的92.5%轉讓給其丈夫,以造成善意取得的事實,逃避法院的凍結和執行。
周秀榮的以上惡意轉移財產,逃避生效判決的手段已完全構成中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拒不執行人民法院判決、裁定罪其中規定的“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構成條件,證據確鑿,理應法辦,但雖然崔先生向成都中院、成都檢察院和成都市公安局進行實名舉報,但至今沒有下文。
接著,周秀榮和其丈夫馬慶國再施騙局,他們先向教育部謊報稱四川華光教育交流有限公司欲更改公司名為四川天韻教育留學咨詢服務有限公司,騙取教育部將留學中介的資質更名為四川天韻公司,此更名的資質證書于2010年8月中獲頒發,接著,他們不是依照給教育部報請的申請中的更名,而是于當月月底向四川省工商局申請另外設立一家新公司,即四川天韻公司,并獲四川省工商局批準成立,而與此同時她依然保留著四川華光公司,就此,周秀榮和其丈夫便瞞天過海,將以前四川華光公司欠下的公司和個人債務,和詐騙學生的金錢全部以四川華光公司賬上沒有錢為由而不予賠付,債權人要經法院訴訟都沒有辦法, 而周秀榮等又可利用四川天韻公司繼續欺詐學生的金錢,并且還可一再的使用此金蟬脫殼方法來詐騙其他的公司股權購買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