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云南省德宏州姐告邊境貿易區個體工商戶因侵犯奧林匹克標志專有權被行政處罰狀告工商局一案塵埃落定。云南省高級人民法院作出終審判決:駁回個體工商戶李某的上訴,維持原判。標志著德宏州工商局在首例“境內關外”邊境貿易區侵犯奧林匹克標志案中以勝訴告終。
由于該案事發地在全國唯一實行“境內關外”管理特殊政策的邊境貿易區,工商部門究竟有無管轄權,致使該案的審理不同于一般的行政訴訟,引起了當地社會各界的關注。 “境內關外”,就是把海關監管線后撤至當地瑞麗江以西,中國的產品雖然出了海關但未出國境,而從緬甸進入姐告邊境貿易區的物資則是入境不入關,實行“零關稅”。除國家明令禁止的商品外,所有的商品均可在區內展示、加工、組裝、自由貿易。
2008年北京奧運會前夕,李某從內地購入一批摩托車,在海關驗放通行后,運至德宏州姐告邊境貿易區進行展示和銷售。德宏州工商局派出機構姐告邊境貿易區分局根據群眾舉報,扣押并作出了沒收李某涉及侵犯奧林匹克標志專有權的13輛摩托車及111份摩托車貼花,責令停止侵權行為的行政處罰決定。李某不服該行政處罰決定而申請行政復議,經云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復議后維持了該行政處罰決定。李某收到復議決定書后,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一審法院駁回了原告李某的訴訟請求。李某對一審不服,依法向云南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云南省高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李某的侵權行為雖然發生在特殊邊境貿易區姐告,但該區域仍屬我國境內,工商機關有權在管轄范圍內依法對李某侵犯奧林匹克標志專有權的行為進行查處。根據《奧林匹克標志保護條例》第十二條規定,海關對“即將進出關”的進出口貨物涉嫌侵犯奧林匹克標志專有權的行為,按照法定權限和程序進行查處。但本案涉及侵權貨物(產品)已辦理報關手續后在我國姐告境內的流通領域被發現侵權,應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查處。
對于上訴人訴稱的德宏州工商局并非依據權利人或利害關系人申請進行查處屬濫用職權、行政執法程序不合理和要求經濟賠償等問題,云南省高級人民法院經過認真審理認定:德宏州工商局依照《奧林匹克標志保護條例》的規定,依法對上訴人李某侵犯奧林匹克標志專有權的違法行為進行調查,并依法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清楚,程序合法,適用法律法規正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