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難”、“執行亂”是一個長期困擾司法公正的老問題。為解決這一難題,立法、司法機關都作了很大努力,但現在總體看來成效有限,仍然無法滿足當前人民群眾對執行公正的要求。“執行難”、“執行亂”的現象目前仍然普遍存在。
十一屆全國人大代表、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委員、中國人民大學副校長王利明教授認為,執行難之所以能延續這么多年,關鍵原因是法律制度供給不足。對癥下“藥”,就是要盡快制定“民事強制執行法”。
“小”立法與“大”工作明顯不相適應
王利明告訴記者,一方面,在民事執行的法律制度供給上,立法機關提供的法律資源有限。現行民事訴訟法,盡管幾經擴充已有268條之多,但其中關于民事執行程序的規定只有34條,所占比例為12%;另一方面,我國法院系統每年處理執行案件的數量在200萬件以上,占法院每年處理案件的30%,兩者明顯不相適應。有人認為,在法無明文規定時,一些民事執行可以借用或者參考審判程序進
行,這種認識是不對的。因為民事執行具有單向性、不平等性、主動性、強制性、形式化、職權主義、效率取向等特點,這與民事審判所具有的多向互動性、平等性、中立性、判斷性、和平性、當事人主義、公正取向等特點不同,執行機構不能簡單地援引相關審判程序規定來辦理執行案件。
實際上,許多執行問題的本質是無法可依,執行人員的自由裁量權過大,造成執行過程中暗箱操作和腐敗現象時有發生。
要解決執行難必須完善立法
王利明指出,無論最高人民法院和各級人民法院怎么改革民事執行,都無法超出目前民事訴訟法關于執行程序規定的框架。在立法制度供給有限的前提下,法院的改革措施和能力也是有限的。而且,根據我國立法法第八條的規定,訴訟制度(包括執行制度)奉行法律保留原則,即這類事項只能由法律作出規定。由于強制執行既涉及到被執行人財產權和自由權的剝奪和限制,也涉及到其他利害關系人的合法權益,僅僅由最高人民法院通過司法解釋來規范執行活動,是遠遠不夠的。
我國已具備制定“民事強制執行法”的條件
王利明說,我國民事訴訟法頒行后,最高人民法院為解決民事執行中遇到的問題,先后頒布了幾十個司法解釋,其受托起草的民事強制執行法草案如今已四易其稿。最高人民檢察院對民事執行的檢察監督非常關注,法學界對此也給予了高度關注,學者建議稿已陸續出臺,社會各界對法院民事執行環境的改善更是寄予了很高的期望。現在,要抓住這些有利契機,具體分析執行困局的成因,把作為成因的諸因素解決系統轉化為民事強制執行的制度,并通過制度創新來克服這一頑癥。
王利明建議,將來的“民事強制執行法”可以設總則、執行程序的一般規定、金錢債權的執行、物的交付請求權和行為請求權的執行和附則五編,對民事執行的基本原則、執行依據、執行和解、執行檢察監督、執行程序的一般規定及特定債權、請求權的特別執行程序等作出明確規定。(曾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