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條 退出
(一)任何國家可以通知總干事退出本協定。退出本協定即構成退出該國以前已批準或加入的本協定較早的議定書。退出僅對宣告退出的國家有效,本協定對其他特別聯盟國家仍具有全部效力。
(二)退出自總干事收到通知之日起一年以后生效。
(三)自參加特別聯盟之日起不足五年的國家,不能行使本條規定的退出權利。
第十三條 與巴黎公約第二十四條的關系
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一九六七年斯德哥爾摩議定書第二十四條的規定適用于本協定,如果將來修訂該條規定,則其修正案對本協定的適用僅限于受該修正案約束的特別聯盟國家。
第十四條 簽字;文字;保管人員職責,通知
(一n1.本議定書在英文和法文單一原本上簽字,兩種文本具有同等效力,交由總干事保管。
2.總干事在本議定書簽字后兩個月內,經與有關政府協商后,制訂俄文、西班牙文的議定書正式文本。這兩種文字和前述第(1)項所說的文字在成立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公約中已簽字成為正式文本。
3.本議定書的阿拉伯文、德文、意大利文和葡萄牙文以及大會指定其他文字的正式文本,由總干事與有關政府協商制訂。
(二)本議定書開放簽字至一九七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三)1.總干事應將經他證明無誤的業經簽字的本議定書的兩個副本送給特別聯盟所有國家政府和提出要求的其他任何國家政府。
2.總干事應將經他證明無誤的本議定書任何修正案的兩個副本送給特別聯盟所有國家政府和提出要求的其他任何國家政府。
(四)總干事應將議定書在聯合國秘書處登記。
(五)總干事應向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的所有成員國通知下列事項:
1.根據第一款規定的簽字;
2.根據第九條第三款交存批準或加入文件;
3.根據第九條第四款第1項本議定書的生效日期;
4.根據第八條第三款對議定書修正案的認可;
5.該修正案的生效日期;
6.根據第十二條收到的退出通知。
商品和服務分類表
一般說明
分類表中所列的商品或服務的名稱或說明構成該商品或服務大致所屬范圍的一般的名稱或說明。如果某一商品無法加以分類,下列說明指出了各項可行的標準:
(一)制成品原則上按其功能、用途進行分類,如果分類表沒有規定分類的標準,該制成品就按字母排列的分類表內類似的其他制成品分在一類,也可以根據輔助的分類標準,根據這些制成品的使用原材料或操作方式進行分類:
(二)原料、未加工品或半成品原則上按其組成的原材料進行分類;
(三)商品構成其他商品其一部分,原則上與其他商品分在同一類,但這種同類商品在正常情況下不能用于其他用途。其他所有情況均按上述標準進行分類;
(四)成品或半成品按其組成的原材料分類時,如果是由幾種不同原材料制成,原則上按其主要原材料進行分類;
(五)用于盛放商品的盒、箱之類的容器,原則上與該商品分在同一類。
商品和服務分類表
商品
第一類 用于工業、科學、攝影、農業、園藝、森林的化學品,未加工人造合成樹脂,未加工塑料物質,肥料,滅火用合成物,淬火和金屬焊接用制劑,保存食品用化學品,鞣料,工業用粘合劑
第二類 顏料,清漆,漆,防銹劑和木材防腐劑,著色劑,媒染劑,未加工的天然樹脂,畫家、裝飾家、印刷商和藝術家用金屬箔及金屬粉
第三類 洗衣用漂白劑及其他物料,清潔、擦亮、去漬及研磨用制劑,肥皂,香料,精油,化妝品,發水,牙膏,牙粉
第四類 工業用油脂,潤滑劑,吸收、噴灑和粘結灰塵用品,燃料(包括馬達用的汽油)和照明材料,蠟燭,燈芯
第五類 藥品、獸藥及衛生用品,醫用營養品,嬰兒食品,膏藥,繃敷材料,填塞牙孔和牙模用料,消毒劑,滅有害動物制品,殺真菌劑,除莠劑
第六類 普通金屬及其合金,金屬建筑材料,可移動金屬建筑物,鐵軌用金屬材料,非電氣用纜索和金屬線,小五金器皿,金屬管,保險箱,不屬別類的普通金屬制品,礦砂
第七類 機器和機床,馬達(車輛用的除外),機器傳動用聯軸節和傳動帶(車輛用的除外),農業工具,孵化器
第八類 手工用具和器械(手工操作的),刀叉餐具,佩刀,剃刀
第九類 科學、航海、測地、電氣、攝影、電影、光學、衡具、量具、信號、檢驗(監督)、救護(營救)和教學用具及儀器,錄制、通訊、重放聲音和形象的器具,磁性數據載體,錄音盤,自動售貨器和投幣啟動裝置的機械結構,現金收入記錄機、計算機和數據處理裝置,滅火器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