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商標制度的發展歷史相對較晚,現有正式文件記載的當屬1904年正月22日制訂的《商牌掛號章程》(計14條)。
真正屬于中國第一部關于商標方面的法律是1904年6月清政府頒布的《商標注冊試辦章程》(共28條),但公布后未及時施行就被廢止。
1923年,北洋政府頒布了《商標法》(計44條)和《商標法施行細則》(計37條),較為系統地規定了商標注冊和商標管理方面的內容,《細則》第36條還規定了65個商品分類。
1930年,國民黨政府公布了《商標法》及《商標法施行細則》,并于1931年1月1日起實行。
1935年對《商標法》進行了修正(計69條),1932年對《商標法施行細則》進行修訂。這一時期的商標法有著濃厚的半封建半殖民地色彩,凡發生的中外商標爭執的,總是保護外國的商標。
新中國成立后,廢除了國民黨政府的商標法令和外國列強的商標特權,并對解放前遺留下來的商標進行了重新登記、換證等清理工作。 1950年7月28日,政務院批準施行《商標注冊暫行條例》(共34條),這是新中國第一部統一施行的商標管理法規。同日,由政務院財政經濟委員會頒布了《商標注冊暫行條例施行細則》(共30條)及中央私營企業局商品分類表。
1963年4月10日,國務院公布了《商標管理條例》(共14條),同年4月25日,中央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了《商標管理條例施行細則》(共21條),《細則》第21條公布了78個類別的商品分類表(一直沿用至1988年10月31日)。該條例是適應1956年后生產資料的社會主義改造基本完成,應加強商標管理,促使企業保證和提高產品質量的需要而制定的,具有濃厚的計劃經濟色彩。 1978年9月,國務院決定成立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下設商標局。
1982年8月23日,第五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24次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計43條),并于1983年3月1日起施行,該法經1993年2月22日第七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30次修正,為我國現行商標法。
1983年3月10日國務院發布施行了《商標法實施細則》(計34條),該細則經1988年1月13日、1993年7月15日、1995年4月25日三次修訂,至今有效。繼我國1980年加入《建立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公約》和1985年3月19日成為《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成員國之后,1988年11月1日起正式采用《商標注冊用商品和服務國際分類》和《商標圖形要素國際分類》,1989年正式加入《商標國際注冊馬德里協定》,這樣,我國就成為了商標權多邊國際保護大家庭中的一員,也標志著我國商標法制的進一步完善。
為了與國際條約接軌,強化商標保護力度,《商標法》及《商標法實施細則》經過幾次修改,現行的《商標法》(計43條)是1993年2月22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修正的,現行的《商標法實施細則》(計50條)是經國務院批準修訂,1995年5月12日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3號發布。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還先后制定、修改并公布了7個行政規章,進一步推動和發展了我國的商標事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