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竹地板具有色澤清新自然、平整光滑、強度大、韌性好、耐磨損等特點,現已廣泛應用于室內裝修。
為進一步加強竹地板的生產和質量管理,促進竹地板生產技術的進步,特制定本標準。
本標準由全國人造板標準化技術委員會提出并歸口。
本標準由國家林業局南京人造板質量監督檢驗站、湖南省竹產林業協會、廣東進出口商品檢驗局、無錫華俊竹制品有限公司負責起草。
1、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竹地板的定義、技術要求、檢驗辦法、檢驗規則以及標志、包裝、運輸、貯存。
本標準適用于以竹材為主要原料的室內用長條企口地板。
2、引用標準
下列標準所包含的條文,通過在本標準中引用而構成為本標準的條文。本標準出版時,所示版本均為有效。所以標準都會被修訂,使用本標準的各方應探討使用下列標準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T 1941—1991 木材硬度試驗方法
GB/T 2828—1987 逐批檢查計數抽樣程序及抽樣表(適用于連續批的檢查)
GB/T 4839.4—1985 家具表面漆膜附著力交叉切割測定法
GB/T 4897—1992 刨花板
GB/T 17657—1999 人造板及飾面人造板理化性能試驗方法
3、定義
本標準采用以下定義。
竹地板 bamboo floor
把竹材加工成竹片后,再用膠粘劑膠合、加工成的長條企口地板。
材色 bamboo color
竹材的顏色。
腐朽 decay
由于腐朽菌的侵入,使細胞壁物質發生分解,導致竹材組織結構松散,強度和密度下降,竹材組織顏色變化的現象。
色差 color variation
板面個部位顏色不一致。
裂紋 split
竹纖維沿竹材紋理方向分離。
蟲孔 worm holes
蛀蟲或其幼蟲在竹材中蛀成的孔和蟲道。
缺棱 wane
因竹片寬度不夠、砂磨、刨削或碰撞所造成的棱邊缺損。
拼接離縫 gap
相鄰竹片之間拼接縫隙。
波紋 cutted and chatter mark
切削和砂磨時在加工表面上留下的形狀和大小相近且有規律的波狀痕跡。
污染 staining
受其他物質影響,造成的部分表面顏色與本色不同。
鼓泡 blister
漆膜表面鼓起的大小不一的氣泡。
針孔 pin holes
漆膜干燥過程中收縮產生的小孔。
皺皮 wrinkling
因漆膜收縮所造成的表面發皺現象。
漏漆 exposed undercoat
局部沒有漆膜。
粒子 nib
漆膜表面黏附顆粒狀雜物。
霉變 fungus
因滋生霉菌而造成材質和材色的變化。
4、分類
按結構分:多層膠合竹地板、單層側拼竹地板。
按表面有無涂飾分:涂飾竹地板(包括有光竹地板和柔光竹地板)、未涂飾竹地板。
按表面顏色分:本色竹地板、漂白竹地板、深色竹地板(俗稱炭化竹地板)。
5、技術要求
原材料要求
采用無蟲孔、霉變、腐朽等缺陷的竹材。
竹材應紋理通直,無明顯彎曲。
竹材應經防蟲、防霉、干燥處理。
分等
產品分為優等品、一等品、合格品三個等級。
規格尺寸及允許偏差
5.3.1 竹地板規格及允許偏差見表1,經供需雙方協議可生產其他規格產品。
5.4 外觀質量要求
5.4.1 竹地板外觀質量要求,見表2。
5.4.2 竹地板背面\側面如有蟲孔、裂紋等應用膩子修補。
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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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
|
規格尺寸
|
允許偏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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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條表層長度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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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m
|
450,610,760,900,915
|
Δlave ≤0.5
|
地板條表層寬度w
|
mm
|
75,90,100
|
Δwave ≤0.15
wmax -wmin ≤0.3
|
地板條厚度t
|
mm
|
9,12,15,18
|
Δtave ≤0.5
tmax -tmin ≤0.5
|
地板條直角度q
|
mm
|
|
qmax ≤0.2
|
地板條直線度s
|
mm/m
|
|
smax ≤0.3
|
地板條翹曲度f
|
%
|
|
fl,max ≤1
fw,max≤0.2
|
地板條拼裝高差h
|
mm
|
|
have≤0.2
hmax ≤0.3
|
地板條拼裝離縫o
|
mm
|
|
oave≤0.15
omax ≤0.2
|
項目
|
優等品
|
一等品
|
合格品
|
|
未刨部分和刨痕
|
表、側面
|
不許有
|
輕微
|
|
背面
|
允許
|
|||
榫舌殘缺
|
殘缺長度
|
不許有
|
≤全長的10%
|
≤全長的20%
|
殘缺寬度
|
不許有
|
≤2mm
|
||
腐朽
|
不許有
|
|||
色差
|
不明顯
|
輕微
|
允許
|
|
裂紋
|
不許有
|
允許一條
寬度≤0.2mm
長度≤板長的10%
|
允許一條
寬度≤0.2mm
長度≤板長的20%
|
|
蟲孔
|
不許有
|
|||
波紋
|
不許有
|
不明顯
|
||
缺棱
|
不許有
|
|||
拼接離縫
|
不許有
|
允許一條
寬度≤0.2mm
長度≤板長的20%
|
||
污染
|
不許有
|
≤板面積的5%(累計)
|
||
霉變
|
不許有
|
不明顯
|
輕微
|
|
鼓泡(¢≤0.5mm)
|
不許有
|
每塊板不超過3個
|
每塊板不超過5個
|
|
針孔(¢≤0.5mm)
|
不許有
|
每塊板不超過3個
|
每塊板不超過5個
|
|
皺皮
|
不許有
|
≤板面積的5%
|
||
漏漆
|
不許有
|
≤板面積的5%
|
||
粒子
|
不許有
|
輕微
|
注
不明顯——正常視力在自然光下,距地板0.4m,肉眼觀察不明顯。
輕微——正常視力在自然光下,距地板0.4m,肉眼觀察不顯著。
鼓泡、針孔、皺皮、漏漆、粒子為涂飾竹地板檢測項目。
|
項目
|
單位
|
指標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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含水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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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6.0—14.0
|
|
靜曲強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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厚度≤15mm
|
MPa
|
≥98.0
|
厚度〉15mm
|
≥90.0
|
||
浸漬剝離試驗
|
mm
|
任一膠層的累計剝離長度≤25
|
|
硬度
|
MPa
|
≥55.0
|
|
表面漆膜耐磨性
|
磨耗轉數
|
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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磨100轉后表面留有漆膜
|
磨耗值
|
g/100r
|
≤0.08
|
|
表面漆膜耐污染性
|
|
無污染痕跡
|
|
表面漆膜附著力
|
|
割痕及割痕交叉處允許有少量斷續剝落
|
|
表面漆膜光澤度
|
%
|
≥85(有光)
|
|
甲醛釋放量
|
mg/100g
|
A類<9
B類9—40
|
|
表面抗沖擊性能(落球高度)
|
mm
|
≥1000,壓痕直徑≤10,無裂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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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測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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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件尺寸,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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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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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
備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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含水率
|
50X50
|
3
|
4
|
|
靜曲強度
|
300X30(h≤15)
350X30(h>15)
|
6
|
1
|
|
浸漬剝離試驗
|
75X75
|
6
|
2
|
|
表面硬度
|
70X50
|
3
|
3
|
|
表面漆膜耐磨性
|
100X100
|
1
|
5
|
涂飾竹地板
|
表面漆膜耐污染性
|
長度300
|
1
|
8
|
涂飾竹地板
|
表面漆膜附著力
|
長度250
|
1
|
7
|
涂飾竹地板
|
表面漆膜光澤度
|
長度250
|
1
|
6
|
涂飾竹地板
|
甲醛釋放量
|
20x20
|
約220g
|
|
|
表面抗沖擊性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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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度230
|
3
|
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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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試件邊、角平直,長度、寬度允許偏差為-0.5—+0.5mm。
靜曲強度試件:制取試件時應去除榫槽、榫舌。
甲醛釋放量試件:試件鋸完后立即進行氣密包裝并在2h內開始進行游離甲醛試驗,否則應重新制作試樣。
|
試件尺寸的測量方法
測量厚度時,應將千分尺的測量面緩慢地卡在試件上,精確至0.01mm。
測量長度和寬度時,游標卡尺的卡夾應緩慢地輕輕卡在試件上,卡尺與試件平面的夾角為450,精確至0.1mm。
測量長度時,鋼直尺應與試件軸向平行放置,精確至1mm。
含水率試驗
含水率試驗按GB/T 17657—1999中4.3進行。
浸漬剝離試驗
浸漬剝離試驗按GB/T 17657—1999中4.17的浸漬剝離試驗法進行,但干燥時間為10h。
靜曲強度試驗
靜曲強度試驗按GB/T 17657—1999中4.9進行。
當試件厚度≤15mm時,支座距離L為240mm,當試件厚度>15mm時,支座距離L為300mm。
計算時地板條背面通氣槽忽略不計。
表面硬度試驗
表面硬度試驗按GB/T 1941進行.
表面漆膜耐磨性試驗 表面漆膜耐磨性試驗按GB/T 17657—1999中4.38進行。
表面漆膜耐污染性試驗
表面漆膜耐污染性試驗按GB/T 17657—1999中4.37進行。
6.10 表面漆膜附著力試驗
表面漆膜附著力試驗按GB/T 4893.4進行。
6.11 表面抗沖擊性能試驗
表面抗沖擊性能試驗按GB/T 17657—1999中4.44進行。每個試件只沖擊一次。試驗時,試件下襯厚度為(2.5±0.2)mm,而密度為75g/m²的泡沫聚乙烯。
甲醛釋放量的測定
甲醛釋放量的測定按GB/T 17657—1999中4.11的碘量法進行。
7、檢驗規則
檢驗分類
產品檢驗分出廠檢驗和型式檢驗。
出廠檢驗包括以下項目:
A 外觀質量檢驗;
B 規格尺寸檢驗;
C 理化性能檢驗:項目包括含水率、靜曲強度、浸漬剝離試驗、表面漆膜耐磨性和表面漆膜耐污染性。
7.1.2 型式檢驗
型式檢驗除了 包括出口檢驗的全部項目外,還須增加表面硬度、抗沖擊性能、表面漆膜附著力、甲醛釋放量的檢驗。
7.1.3有下列情況之一時,應進行型式檢驗:
A 當原輔材料以及生產工藝發生較大變動時;
B 長期停產恢復生產時;
C 正常生產時,每半年檢驗不少于一次。
7.2 抽樣方案
7.2.1 外觀質量檢驗
7.2.1.1
生產廠為保證其成品符合標準規定,應通過逐條檢驗地板條外觀質量確定其等級。
7.2.1.2
對成批撥交竹地板進行外觀質量檢驗時,采用GB/T 2828中的一次抽樣方案。
7.2.2 規格尺寸檢驗
對成批撥交竹地板進行外觀質量檢驗時,采用GB/T 2828中的一次抽樣方案。
7.3 結果判定
產品外觀質量、規格尺寸、理化性能三項檢驗結果應符合相應類別和等級的技術要求,否則應降類、降等或判為不合格產品。
標志、包裝、運輸、貯存
標志
產品應標明等級、生產日期、檢察員代號,或根據供需合同規定加蓋產品標志。
包裝
產品包裝箱(袋)外面應印有或貼有生產廠名、廠址、商標、規格、等級、顏色、數量、出廠日期。
運輸、貯存
產品在運輸和貯存中應注意防潮、防雨、防曬、防變形。